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發(fā)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門: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庭領導批準,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全體工作人員,包括機關本部派出人員、借調人員和聘用制人員。實習助理的考勤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條 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條 工作人員上下班應主動通過考勤電子設備簽到。早上八點半以后到崗為遲到,下午五點以前離崗為早退。考勤卡限本人使用。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第二巡回法庭的考勤管理。凡因出差、請假等事由不能按時考勤的,應按審批權限報批,并將《出差審批表》或《請假審批單》于當月送交綜合辦公室,與刷卡記錄進行核對。
第五條 出差審批程序:
出差人員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辦理出差申請,詳細填寫《出差審批表》,注明出差時間、地點、事由、成員等內容,并按以下權限逐級報批后方可執(zhí)行:
法庭主要負責人出差,報請分管院領導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法庭其他庭領導、主審法官、綜合辦主任、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層報法庭主要負責人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其他人員出差報請主審法官、綜合辦主任、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請分管庭領導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請假審批程序:
工作人員請假須由本人提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統(tǒng)》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辦公平臺》上報送《請假審批單》,按下列情況報批,方可休假。
法庭主要負責人請假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政治部備案,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其他庭領導請假三天以下的由法庭主要負責人審批;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政治部備案,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主審法官、綜合辦公室主任、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請假十五天以下須報分管庭領導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請假十五天以上的由法庭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政治部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分別由主審法官、綜合辦公室主任、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請假二天以上十五天以內的由主審法官、綜合辦公室主任、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庭領導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請假十五天以上的層報法庭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政治部審批,并送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因緊急情況未能事先辦理出差、請假手續(xù)的,應先口頭請假,在上班后及時按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請假期滿仍不能上班的應及時續(xù)假,續(xù)假手續(xù)與請假手續(xù)相同;請假、續(xù)假期滿或假期未滿上班的,應及時向綜合辦公室報備。
第九條 本辦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