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2010〕395號
公布日期:2010.11.01
施行日期:2010.1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法[2010]395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2010]黔高法研請字第2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一、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從來函反映的情況看,此類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區(qū)發(fā)案較多。案件處理更應當十分慎重。要積極爭取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案件處理的善后工作,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辦理案件中,發(fā)現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fā)現有關部門在履行監(jiān)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的,要結合案件處理,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