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2年08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2〕28號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30日
超鏈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6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8〕132號《關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致人傷、亡,法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損失后,受害人或其親屬能否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傷、亡已構成犯罪,受害人或其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 本批復公布以前發(fā)生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處理,受害人或其親屬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