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金融〔2008〕107號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以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及收入證明騙領信用卡是否可以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請示》(魯公經[2008]335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人民銀行意見,以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及收入證明騙領信用卡不能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復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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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以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及收入證明騙領信用卡是否可以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請示的批復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4-04-22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金融〔2008〕107號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以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及收入證明騙領信用卡是否可以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請示》(魯公經[2008]335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人民銀行意見,以虛假的工作單位證明及收入證明騙領信用卡不能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復 2008年7月1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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