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偵監(jiān)字〔2013〕5號
公布日期:2013.05.31
施行日期:2013.05.31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兩高工作文件
超鏈接:(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5月31日 高檢發(fā)偵監(jiān)字[201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期,我國接連發(fā)生多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犯罪案件,造成了多架次航班備降、返航或延遲起飛,嚴重影響了民航運輸正常秩序,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堅決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維護民航運營秩序,保障民航飛行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作用,堅決嚴厲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此類犯罪對民航運輸正常秩序和廣大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巨大,社會反響強烈。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這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加大打擊力度。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及時派員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jù)、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要從重從快批捕、起訴。同時,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協(xié)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辦案中遇到的問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
二、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確保從重打擊。根據(jù)刑法第 291條之一的有關規(guī)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即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破壞民航正常運輸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工作中,要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依法引導取證,加強法律監(jiān)督,防止打擊不力。
三、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突出對此類犯罪危害及其所負法律后果的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實施該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宣傳報道要適度,減少對犯罪細節(jié)的報道,避免引發(fā)效仿。要通過宣傳有效震懾犯罪分子,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多發(fā)勢頭。
各地辦理此類案件的情況,實行一案一報,批捕、決定起訴后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