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發(fā)布日期】 1952.02.22
【實施日期】 1952.02.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華東司法部對在職干部犯重婚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2年2月22日)
1951年12月11日臨法秘〔51〕字第314號報告閱悉。
關(guān)于孫太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問題,不論是否在職干部,均應予以刑事處分。單純公開檢討與行政處分不足以保證婚姻法的貫徹。至于如何制裁,你院可酌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