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批準《住宅建筑規(guī)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guī)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1.0.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jīng)濟政策,推進可持續(xù)發(fā)展,規(guī)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城鎮(zhèn)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做到適用、經(jīng)濟、美觀,符合節(jié)能、節(jié)地、節(jié)水、節(jié)材的要求。
1.0.4 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jīng)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shù)刂矘渚G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guī)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臺 entrance platform
在臺階或坡道與建筑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chǎn)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于建筑結構的建筑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tǒng)。
注:1 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guī)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注:1 當?shù)缆吩O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 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于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商業(yè)服務、金融郵電、社區(qū)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guī)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guī)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qū),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guī)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huán)境
4.4.1 新區(qū)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4.4.4 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4.5 豎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tǒng),應根據(jù)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 建筑
5.1 套內空間
5.1.1 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 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 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wèi)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 衛(wèi)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wèi)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11月30日
前 言
本規(guī)范根據(jù)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關于印發(fā)《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guī)范是主要依據(jù)現(xiàn)行相關標準,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zhèn)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jīng)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fā)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準。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xié)調和修改,并經(jīng)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guī)定、外部環(huán)境、建筑、結構、室內環(huán)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jié)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jīng)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E-mail:buildingcode@vip.sina.com)。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chǎn)業(yè)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為 童悅仲 林建平 涂英時 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 趙文凱 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本規(guī)范根據(jù)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關于印發(fā)《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guī)范是主要依據(jù)現(xiàn)行相關標準,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zhèn)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jīng)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fā)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準。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xié)調和修改,并經(jīng)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guī)定、外部環(huán)境、建筑、結構、室內環(huán)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jié)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jīng)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E-mail:buildingcode@vip.sina.com)。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chǎn)業(yè)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為 童悅仲 林建平 涂英時 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 趙文凱 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jīng)濟政策,推進可持續(xù)發(fā)展,規(guī)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城鎮(zhèn)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做到適用、經(jīng)濟、美觀,符合節(jié)能、節(jié)地、節(jié)水、節(jié)材的要求。
1.0.4 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jīng)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shù)刂矘渚G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guī)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臺 entrance platform
在臺階或坡道與建筑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chǎn)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于建筑結構的建筑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tǒng)。
3 基本規(guī)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huán)境,經(jīng)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guī)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wèi)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tài)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jié)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jīng)相關程序核準。
3.2.3 未經(jīng)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xù)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jù)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jié)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huán)境,經(jīng)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guī)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wèi)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tài)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jié)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jīng)相關程序核準。
3.2.3 未經(jīng)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xù)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jù)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jié)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環(huán)境
4.1 相鄰關系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guī)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guī)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建筑氣候區(qū)劃
|
Ⅰ、Ⅱ、Ⅲ、Ⅶ氣候區(qū)
|
Ⅳ氣候區(qū)
|
Ⅴ、Ⅵ
氣候區(qū)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標準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時數(shù)(小時)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shù)卣嫣枙r)
|
8~16
|
9~15
|
|||
計算起點
|
底 層 窗 臺 面
|
注:1 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guī)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
|
<6m
|
6-9m
|
>9m
|
||
住宅面向道路
|
無出入口
|
高層
|
2
|
3
|
5
|
多層
|
2
|
3
|
3
|
||
有出入口
|
2.5
|
5
|
-
|
||
住宅山墻面向道路
|
高層
|
1.5
|
2
|
4
|
|
多層
|
1.5
|
2
|
2
|
注:1 當?shù)缆吩O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 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于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商業(yè)服務、金融郵電、社區(qū)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guī)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guī)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qū),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guī)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50
|
1.00
|
0.75
|
坡度
|
≤1:20
|
≤1:16
|
≤1:12
|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huán)境
4.4.1 新區(qū)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4.4.4 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4.5 豎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tǒng),應根據(jù)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 建筑
5.1 套內空間
5.1.1 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 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 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wèi)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 衛(wèi)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wèi)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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