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2008]民一他字第25號
【發(fā)布日期】 2008.10.16
【實施日期】 2008.10.16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號《關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盧士平、張東澤、六安市正宏糖果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資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資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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