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2]10號
【發(fā)布日期】 2002.04.10
【實施日期】 2002.04.18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失效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關于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油品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批復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易燃易爆設備”。行為人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