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6.01.20
【實施日期】 1986.01.2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1986年1月20日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86年3月2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主要議程為:聽取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七個五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審查、批準第七個五年計劃;審查、批準198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審查、批準1985年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1986年國家預算;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經營企業(yè)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