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自然資源部
發(fā)文日期2022年04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自然資發(fā)〔2022〕75號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江蘇藍朵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的單位名稱、地址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豐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豐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并于2019年12月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法定代表人變更。
我部向你單位發(fā)送撤銷行政許可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后,你單位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經(jīng)研究,你單位陳述申辯不能改變偽造乙級資質證書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19年6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1年7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