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0.02.12
【實施日期】 1980.02.1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guī)和辦案程序辦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關于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0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