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fā)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核安發(fā)〔2024〕130號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江蘇神通核能裝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神通〔2021〕第12號)及其補充材料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活動范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方面滿足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準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3)17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3)22號]分別增加附件1和附件2所列許可活動范圍。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質量。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