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6年06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6〕25號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qū)、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陜西省、甘肅省人民政府,沈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廣州軍區(qū):
日本軍國主義在侵華戰(zhàn)爭中,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使用化學武器,毒害中國軍隊和無辜民眾。1945年戰(zhàn)敗日軍為了掩蓋其使用化學武器的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掩埋或投入江河、棄置深山野嶺??谷諔?zhàn)爭勝利50多年來,我國人民多次遭受這些化學武器的傷害。經我多年的外交斗爭和努力,日本政府已允諾履行關于禁止化學武器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銷毀遺棄化學武器的義務。為徹底消除這一威脅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隱患,必須進一步加強調查取證和有關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 日軍遺棄化學武器是歷史遺留問題,敏感性、專業(yè)性較強,情況復雜。因此,這項工作由外交部和總參謀部統(tǒng)一歸口管理,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軍區(qū)也要相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二、 要加強對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調查取證工作,設法查找日軍在我國儲存化學武器、部署化學部隊等文件資料和戰(zhàn)敗時處理化學武器的命令、指示等資料。同時抓緊查找當年參與掩埋化學武器的當事者和目擊者,了解日軍掩埋化學武器的地點、數量等情況。對日軍遺棄化學武器毒害我人員的數量、狀況,以及危害我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情況,也要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上述調查取證工作中的情況,要及時上報。
三、 對已發(fā)現的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其技術處理和有關管理工作由軍隊各級防化業(yè)務部門負責。對遺棄化學武器的埋藏點和保管點,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完善設備,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fā)現遺棄的化學武器,都要立即逐級上報,不得擅自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