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8年03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8〕45號
施行日期1988年03月1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于在新會縣設立海關及商檢和動植物檢疫機構的請示》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在新會縣設立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機構。
二、 人員編制九十三人,其中海關六十人,商檢二十人,動植物檢疫十三人。此外,縣口岸辦增加三人,在地方編制內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從現(xiàn)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 以上機構所需辦公用房和生活設施,由地方負責解決;交通工具和檢查儀器設備 ,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具體事宜,請你省與各主管部門商辦。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