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2年11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2〕86號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編辦,財政部、交通部、三峽辦,三峽總公司:
長江三峽工程將在2003年實現135米水位蓄水、永久船閘通航和首批機組發(fā)電三大目標。為了確保長江航運安全暢通和樞紐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適時建立高效安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的三峽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體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三峽樞紐工程建設期通航建筑物管理體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由交通部負責對三峽樞紐工程和葛洲壩樞紐工程河段航運的行政管理工作。三峽樞紐工程和葛洲壩樞紐工程是長江黃金水道的咽喉,交通部要加強該河段的安全、海事、調度、公安、消防、航道、通信、錨地等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行政經費納入中央財政列支。如需增加行政編制,由交通部報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核定;未核定前由交通部按現行管理方式通過三峽通航管理局對該河段進行管理,此過渡方式期限為一年。
二、 由三峽總公司負責對三峽樞紐工程實行統(tǒng)一管理。按照三峽樞紐工程建設進度,從2003年永久船閘開始在135米低水位運行至工程完工后蓄水到175米水位止,建設工期還較長。在此運行階段,船閘(含待閘錨地)的運行維護、檢修、安全監(jiān)測、上下游引航道以及連接段的疏浚等項工作由三峽總公司負責,所需經費在三峽電站電力成本中列支,船舶免費過閘(包括升船機免費使用)。
三、 由三峽通航管理局負責組建三峽船閘管理隊伍,三峽總公司委托其承擔船閘(含待閘錨地)的日常運行維護,雙方的具體責權以合同方式明確。
四、 三峽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要服從綜合調度。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抓緊編制三峽樞紐工程綜合調度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三峽樞紐工程通航管理必須服從國家的防洪、發(fā)電和航運的綜合調度,日常航運調度由三峽通航管理局按規(guī)程執(zhí)行。
上述管理體制在三峽樞紐工程建設期內實行。三峽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的最終管理模式在樞紐工程竣工時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