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8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2〕44號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大留學人員熱愛祖國,愿意為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做出貢獻。他們在外努力學習,許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贏得了榮譽。留學人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黨和政府一貫熱情關懷、團結教育廣大在國外留學人員,祖國期望他們早日學成回國,建功立業(y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出國留學工作的指示精神,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做好出國留學工作,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服務,現(xiàn)就在外留學人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公派在外學習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后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他們過去的政治態(tài)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對在國外說過一些錯話、做過一些錯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參加了反對中國政府的組織、從事過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人員,只要他們退出這些組織,不再從事違反我國 憲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動,也都一律歡迎回國工作。
二、 對持過期因公普通護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護照的留學人員,可為他們辦理護照延期或換發(fā)新護照;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的,也可給予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應提出退出中國國籍,依照我國 國籍法的規(guī)定辦理,按外籍華人對待。
三、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換發(fā)新護照,以及退出中國國籍手續(xù)時,應予辦理。如與原派出部門或單位有經(jīng)濟及其他未了事宜,應與這些部門或單位協(xié)商解決,不影響上述手續(xù)的辦理。
四、 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后,只要他們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xù),即可隨時再出境。
五、 派出單位應加強與在外留學人員的聯(lián)系,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留學人員回國后,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lián)系工作,也可以進入“三資”企業(yè)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yè)等。要鼓勵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經(jīng)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國外兼職。
六、 留學人員的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應當允許,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
七、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實具體措施,方便在外留學人員回國,簡化入出境手續(xù),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八、 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shù)卣?、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jù)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幫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事宜,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
九、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國家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并及時向他們介紹我國內情況。要教育他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努力學習,自尊自愛,與當?shù)厝嗣裼押孟嗵帲瑹釔圩鎳?,維護祖國的榮譽和利益,為國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