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80年02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2月1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交通部、總參謀部、外貿部、公安部、衛(wèi)生部《關于外國籍船舶進入我沿海非對外開放港口、島嶼、海區(qū)作業(yè)的有關問題的請示》?,F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zhí)行。
關于外國籍船舶進入我沿海非對外開放港口、島嶼、海區(qū)作業(yè)的有關問題的請示
近來有些沿海?。ㄊ校┰诎l(fā)展對外貿易出口水產品時,將交貨地點定在我沿海非對外開放港口、島嶼或海區(qū),外國籍石油勘探船在我沿海進行地球物理勘探,有的供應基地設在非對外開放港口,遇到惡劣氣象有時要到非對外開放港灣避風,這就給對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按慣例,凡一個港口、錨地或港灣需要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時,通常由省、市、自治區(qū)準備就緒后,由交通部商總參、海軍同意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F在對這些外輪進出非對外開放港口、海區(qū)如何辦理請示批準手續(xù);非對外開放港口、港灣沒有外輪管理機構,如何對這些外國籍船舶進行進出口檢查,作業(yè)時如何對其監(jiān)護管理,以及如何收取船舶管理費用等,急待解決。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務院港口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于1979年9月14日召集總參謀部、海軍司令部、公安部、外貿部、交通部等有關單位開會,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70〕202號文件《關于大力發(fā)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要在中央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的指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各部門、各企業(yè)單位的積極性”的精神,結合外輪管理工作范圍廣,涉及各單位手續(xù)較多和海上交通不方便的具體情況,認真進行了討論。根據討論情況,并參照國務院辦公室〔1979〕室字46號文件中關于“外賓去非對外開放地區(qū),接待單位應事先征得地方和大軍區(qū)同意后,按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并同時通報總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 沿海省(市、自治區(qū))出口貨物交貨地點,應在已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錨地和港灣,特殊情況(例如活鮮水產品)臨時需要在海面交貨的,應盡可能選在開放港口錨地。如在我領海內其他海面交貨,由出口貨物單位征得地方政府和大軍區(qū)、海軍同意后報交通部商總參批準。同一地點多次或分批交貨的可以按合同或計劃一次批準。批準后交通部視具體情況商海關總署、公安部、衛(wèi)生部統一或分別指定有關開放港聯合檢查單位辦理聯合檢查或其他必要的檢查手續(xù)。
二、 凡需新開放港口、港灣、錨地的,由?。ㄊ小⒆灾螀^(qū))人民政府或有關部征得大軍區(qū)、海軍同意后,由交通部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
三、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新開放的港口,必須設置港務監(jiān)督、邊防、海關、衛(wèi)生檢疫、外輪代理、外輪供應、外運等外輪管理、服務單位。這些新建單位的用房、機構編制等,由?。ㄊ小⒆灾螀^(qū))人民政府或有關部(署)統一計劃、籌建和安排。
四、 從國外直接進入我領海海面作業(yè)的外輪,均應與我外輪代理公司辦理代理關系,按規(guī)定辦理進出口手續(xù),并繳納船舶噸稅和船舶港務費。聯合檢查單位如需到海面外輪作業(yè)區(qū)執(zhí)行任務,交通工具或交通費用及出海補貼由申請部門負責解決。
五、 對在海上作業(yè)的外國籍船舶,業(yè)務主管單位要注意了解動態(tài),及時和聯檢單位聯系。邊防檢查站和海關是否派人駐船,由各地邊防和海關視具體情況決定,但對在海面交貨的,出口貨物單位應事先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事后按實際裝船出口數量正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