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1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2004〕8號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2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轉報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將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高崎辦事處更名為廈門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的請示》(閩政[2000]文368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廈門海關駐高崎機場辦事處分別調整為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均為正處級),隸屬廈門海關。
二、 核定東渡海關人員編制155名、廈門高崎機場海關人員編制87名,均在廈門海關現(xiàn)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新增編制。所需人員從地方黨政機關現(xiàn)有人員及大學畢業(yè)生、軍隊轉業(yè)干部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 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