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57.06.17
【實施日期】 1957.06.17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7年6月17日第七十四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6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7年6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
1957年6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決議:批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