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規(guī)范海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現(xiàn)予以發(fā)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2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辦理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規(guī)范行使海關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適用于依照《海關法》《固體廢物防治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處理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但是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件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行政處罰案件除外。
第三條 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對于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區(qū)分情節(jié)以及責任,按照海關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裁量階次以及量罰標準,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不同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全案情況,按照本裁量基準第三條規(guī)定的原則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章 裁量階次
第六條 本裁量基準設定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以及從重行政處罰五種裁量階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以及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按一般行政處罰規(guī)定量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符合《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詳見附件1)規(guī)定的,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詳見附件2)規(guī)定,或者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六)在海關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之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但是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不滿百分之十,且單位漏繳稅款不滿二十五萬元或者個人漏繳稅款不滿五萬元的;
3.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占申報價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據(jù)《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但是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的;
(八)依據(jù)《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體廢物數(shù)量在三噸以下或者危險廢物數(shù)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屬于零星、少量,當事人能夠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2.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二個月以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的;
(三)在海關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單位漏繳稅款二十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者個人漏繳稅款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2.首次進境或者首次出境的當事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攜帶物品的,但是走私行為或者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依據(jù)《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二個月后四個月以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二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
(三)因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的;
(四)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jù)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海關執(zhí)法的;
(五)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
(六)依據(jù)《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拒不退運的;
2.違法輸入境內的固體廢物數(shù)量達到二百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數(shù)量達到二十噸以上的;
3.固體廢物已輸入境內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三章 量罰標準
第十一條 走私行為案件,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二年內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有關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偽瞞報價格、數(shù)量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的走私行為,走私貨物、物品為偽瞞報部分所對應的貨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實申報的未偽瞞報部分的貨物、物品。
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走私行為,應當依法并處罰款。
第十二條 以違法貨物價值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量罰:
(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不滿百分之五的罰款;
(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一般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四)從重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以違法物品價值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量罰:
(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不滿百分之三的罰款;
(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三以上不滿百分之六的罰款;
(三)一般行政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六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
(四)從重行政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以漏繳稅款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量罰:
(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不滿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一般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滿一倍的罰款;
(四)從重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依據(jù)《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案件,根據(jù)違法行為導致的不同危害后果,可以按照本裁量基準對《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五項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量罰標準處理,但是罰款金額最高應當在違法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第十六條 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申報不實部分貨物的價格、出口退稅率等因素,按照本裁量基準第三條規(guī)定的原則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依據(jù)《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案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量罰:
(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不滿五十萬元的罰款;
(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罰款;
(三)一般行政處罰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罰款;
(四)從重行政處罰的,處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按照《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詳見附件3)的規(guī)定量罰;《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中未作規(guī)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裁量基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認錯認罰,是指當事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海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書面表示愿意接受海關處罰。
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為海關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提供協(xié)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處理,且依法向海關提供相應擔保的。
立功表現(xiàn),是指檢舉、提供海關未掌握的應當由海關處理的他人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案件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的。
罰基,是指用以計算罰款金額的基數(shù)。
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處罰的違法貨物價值,是指實際進出口貨物價值。其中數(shù)量或者價格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價值是指申報貨物價值與實際貨物價值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 本裁量基準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shù)在內,“不滿”不包括本數(shù)在內。
第二十一條 本裁量基準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2.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3.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
附件1
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本清單所列事項,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當事人拒不配合海關執(zhí)法或者構成走私行為的,不適用本清單。
當事人因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被海關糾正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的,可以不適用本清單。
序號 | 事項 | 相關法律條文 |
1 | 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
2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tǒng)計或者單項統(tǒng)計準確性,違法貨物價值20萬元以下或者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3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或者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4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法貨物價值3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5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5000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6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5000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7 |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未經(jīng)海關同意,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設備退運出境或者出口。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8 | 未按規(guī)定經(jīng)海關備案,同一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在區(qū)內企業(yè)之間轉讓、轉移。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9 | 過境、暫時進出境貨物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復運出境或者進境,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補辦相關手續(xù)的。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0 | 依據(jù)《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的其他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且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等。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1 | 遺失海關制發(fā)的監(jiān)管單證、手冊等憑證,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附件2
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初次發(fā)生本清單所列事項,及時改正的,海關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當事人拒不配合海關執(zhí)法或者構成走私行為的,不適用本清單。
本清單所述“初次違法”是指違法行為發(fā)生前24個月內,當事人無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政或者刑事違法記錄。
序號 | 事項 | 相關法律條文 |
1 | 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違法貨物價值1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
2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tǒng)計或者單項統(tǒng)計準確性,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3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違法貨物價值1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4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5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1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6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1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7 | 依據(jù)《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的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且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等。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8 | 攜帶超過合理數(shù)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物品價值5萬元以下且當事人屬24個月內首次進境或首次出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9 | 攜帶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或者規(guī)定免申報數(shù)額貨幣進出境,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當事人屬24個月內首次進境或者首次出境且攜帶超量人民幣進出境12萬元以下、外幣出境折合2萬美元以下或者攜帶超過免申報數(shù)額外幣進境折合5萬美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0 | 遺失海關制發(fā)的監(jiān)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jiān)管的。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11 | 擅自在保稅倉庫存放其他貨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保稅倉庫經(jīng)營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附件3
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
適用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的案件,為了提高執(zhí)法效率,適用本裁量基準從快處罰,但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除外。
序號 | 違法類型 | 具體違法行為標準 | 相關法律條文 | 行政處罰情節(jié)和幅度 | |||
一般 | 從輕 | 減輕 | 從重 | ||||
1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tǒng)計或者單項統(tǒng)計準確性。 | 違法貨物價值不滿200萬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罰款1500元 | 罰款1000元 | 警告或者罰款200元 | 罰款2000元 |
違法貨物價值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 | 罰款3000元 | 罰款1500元 | 罰款500元 | 罰款4500元 | |||
違法貨物價值1000萬元以上。 | 罰款6000元 | 罰款3000元 | 罰款800元 | 罰款9000元 | |||
2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 | 違法貨物價值不滿100萬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罰款2000元 | 罰款1000元 | 警告或者罰款500元 | 罰款3000元 |
違法貨物價值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 | 罰款4000元 | 罰款2000元 | 罰款1000元 | 罰款6000元 | |||
違法貨物價值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 | 罰款8000元 | 罰款4000元 | 罰款1500元 | 罰款1.2萬元 | |||
違法貨物價值1000萬元以上。 | 罰款2萬元 | 罰款1萬元 | 罰款2000元 | 罰款2.5萬元 | |||
3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 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違法貨物價值10%的罰款 | 處違法貨物價值5%的罰款 | 處違法貨物價值1%的罰款 | 處違法貨物價值15%的罰款 |
4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 | 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處漏繳稅款60%的罰款 | 處漏繳稅款30%的罰款 | 處漏繳稅款10%的罰款 | 處漏繳稅款1倍的罰款 |
5 | 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 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且申報價格不滿50萬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按照本裁量基準第二章以及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 |||
6 | 超量攜帶、郵寄涉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 | 違法物品價值10萬元以下。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警告并處違法物品價值6%的罰款 | 警告并處違法物品價值3%的罰款 | 警告并處違法物品價值1%的罰款 | 警告并處違法物品價值10%的罰款 |
7 | 攜帶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或者規(guī)定免申報數(shù)額貨幣進出境,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 | 攜帶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人民幣現(xiàn)鈔進出境或者外幣現(xiàn)鈔出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警告并處超量貨幣金額6%(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警告并處超量貨幣金額3%(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警告并處超量貨幣金額1%(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警告并處超量貨幣金額10%(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攜帶超過免申報數(shù)額外幣現(xiàn)鈔進境。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警告并處超額外幣金額3%(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警告并處超額外幣金額1%(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警告 | 警告并處超額外幣金額6%(折合人民幣)的罰款 | ||
8 | 其他違規(guī)行為。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shù)據(jù)、傳輸?shù)碾娮訑?shù)據(jù)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shù)據(jù)。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警告并處3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
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3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 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 ||
遺失海關制發(fā)的監(jiān)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jiān)管。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