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87年05月2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7〕83號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2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轉(zhuǎn)報關于深圳國際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的報告的請示》和廣東省計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關于深圳機場工程項目建議書(選址)的補充報告》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新建深圳民用機場。
二、 建設規(guī)模終期可按國際機場規(guī)劃,但分期建設。第一期工程按使用MD-82類型飛機的技術要求建設,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47飛機要求設計。
三、 機場場址,以后海灣白石洲場址為被選方案,由深圳市組織專家繼續(xù)進行論證、比較后,報國家計委、總參審定。
四、 建設投資,以深圳市自籌和利用外資為主,國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初期安排五千萬元。按基建程序?qū)徟?,自籌和利用外資部分可先行建設。
五、 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解決。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