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1〕6號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加快福建鐵路建設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你省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征收鐵路建設附加費,所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建設第二條入閩鐵路和漳(平)泉(州)肖(厝)鐵路。
二、 征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范圍只限經鐵路運入你省的貨物和省內鐵路貨運。鐵路客運和出省鐵路貨運不征收附加費。征收附加費的標準為平均每噸公里一分錢,征收期限為七年,如屆時建設資金確實不夠,可延長至十年。
三、 有關鐵路建設和征收附加費的具體問題,請你省商國家計委、鐵道部、國家物價局研究確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