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8年08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88〕47號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3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對外經濟貿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關于玉米碎出口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現(xiàn)函復如下:
一、 同意玉米碎、大豆碎列入一類出口商品,按國家計劃嚴格管理,并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統(tǒng)一經營。
二、 同意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以前對外簽約成交并已開來信用證的四十二點八五萬噸玉米碎,經嚴格審查后批準出口,但外匯收入按計劃內出口辦理,即上繳中央百分之七十五,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已對外簽約成交確又不能撤銷合同的,請你們從嚴掌握批準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全部上繳中央。
三、 糧食問題關系到國民經濟全局,各地、各部門必須顧全大局,決不能以損害國家利益去追求本單位的利益。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擅自出口糧食。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