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8年05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8〕17號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據查,部分省、自治區(qū)及省轄市人民政府違反鐵路運輸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在國家鐵路上開征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有的擅自擴大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造成了鐵路運價秩序混亂,加重了鐵路用戶的負擔。為嚴肅政紀,規(guī)范鐵路價格秩序,國務院決定,對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進行清理,取消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國家鐵路運價(包括國家鐵路建設基金、附加費)的制定和調整權限在國務院,各地區(qū)、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未經國務院批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省轄市一律不得擅自開征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已經開征的,必須立即停止;雖經國務院批準開征,但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也必須立即糾正。
二、 各省、自治區(qū)及省轄市已經征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必須全部用于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項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會同監(jiān)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從嚴查處。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一律作為國家資本金用于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項目。
三、 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并妥善解決在建鐵路項目資金缺口問題。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蘇、吉林、廣西6省(區(qū))擅自征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附加費,應立即取消。對其在建鐵路項目的資金缺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鐵道部商有關省(區(qū))研究處理。
(二)貴州、浙江和安徽三省開征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限期取消。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根據貴州省水柏鐵路、浙江省蕭甬復線和金溫鐵路、安徽省蕪湖長江大橋開工報告中規(guī)定的使用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規(guī)模和建設周期,重新核定其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征收標準和期限,征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00年底,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清理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擅自開征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車站建設費,或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問題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妥善處理清理后的遺留問題。各地區(qū)、各部門要于1998年年底前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