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8年09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司公字第79號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12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來函悉。
關于留學人員呂鑫在瑞士為與瑞士人莫妮結婚而向我公證機關申辦出生證明及未婚證明事,經與國家教委外事局研究認為,總的原則是: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學習期滿后,有回國服務一定年限的義務。因此對于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國外為與外國人結婚而申辦有關證明時,應先向派出單位提交按規(guī)定學成回國服務的書面保證,派出單位再向公證處出具意見書。公證機關視保證書和派出單位意見為其辦理在國外結婚所需的有關公證證明。
呂鑫系科學院自行選派的單位公派留學生,他的有關問題須請科學院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