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8年05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復〔1998〕007號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司法廳:
關于你廳請示為抗日陣亡的原國民黨軍方人員在臺灣的親屬申辦陣亡者的基本情況公證書一事,經商國臺辦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且祖國大陸有歷史檔案記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公證機關可以為抗日陣亡的原國民黨軍方人員在臺灣的親屬辦理有關公證文書。公證書主要證明陣亡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在原國民黨某部隊任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與日軍作戰(zhàn)中陣亡。但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不得出現“中華民國政府”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