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司法部,財政部
發(fā)文日期2006年10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6〕69號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6]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制宣傳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出如下意見:
一、 認真學習國務院5號文件精神,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
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zhàn)略任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wěn)定。國務院5號文件對當前涉及農民工的若干重要問題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規(guī)定,其中專門規(guī)定要"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強調要"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要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5號文件精神,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責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工問題的有效解決,推動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二、 采取有效措施,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fā)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國務院5號文件要求,認真組織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制宣傳部門全面開展對農民工法律幫助和普法教育。
組織引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區(qū)域,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農民工義務法律咨詢活動,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要設立農民工免費法律咨詢熱線。對于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服務費用。
保證符合國務院5號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暢通申請渠道,為農民工及時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提供組織保障。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接受郵寄申請的方式,方便農民工在異地申請法律援助。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根據需要采取代書、訴訟指引和非訴訟調解的方式,節(jié)省法律援助資源,減少訴訟,以最小的投入達到最佳的維權效果。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法律援助工作協作機制。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設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向家鄉(xiāng)農民工提供咨詢等法律幫助。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可以就申請移送、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進行協作,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
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建成一批服務于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室和法制培訓基地,盡可能滿足農民工學法用法的需要。結合"法律進企業(yè)"、"法律進社區(qū)"、"法律進鄉(xiāng)村"等"法律六進"活動,突出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教育"的原則,明確用工單位開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責任與義務。通過法制教育,使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手段,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 增加財政投入,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現有法律援助業(yè)務經費的基礎上,增加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經費,農民工輸入較多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數額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地農民工數量、農民工維權案件發(fā)生量及辦案所需費用、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等因素核定。
四、 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國務院5號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在地方政府解決農民工問題指導協調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要加強調查研究,建立農民工維權信息收集和統(tǒng)計分析制度,為決策服務。要加強指導管理,對各地為農民工服務的工作情況以及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問題并研究提出改進措施。要適時總結推廣經驗,努力開創(chuàng)農民工工作新局面,為解決好"三農"問題,推進工業(yè)化和城鎮(zhèn)化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