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13]2號
【發(fā)布日期】 2013.01.14
【實施日期】 2013.01.1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3〕1號)
為適應形勢發(fā)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聯(lián)合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F(xiàn)決定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fā)的4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jù)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目錄(44件)
序號 |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性質(zhì)文件名稱 | 發(fā)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zhuǎn)發(f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80)人大常委會字第10號通知》的通知 | 1980年3月11日 〔80〕法辦字第10號 高檢辦字〔1980〕第5號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zhí)行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 | 1980年4月3日 〔80〕法研字第11號 高檢研字〔1980〕第4號 〔80〕公發(fā)(研)65號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民航系統(tǒng)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 1980年5月14日 〔80〕法研字第16號 高檢辦字〔1980〕13號 〔80〕公發(fā)(經(jīng))92號 〔80〕司發(fā)普字第86號 |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guī)定。 |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部關于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tǒng)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 1980年7月22日 〔80〕法交字第1號 高檢刑字〔1980〕第42號 〔80〕公發(fā)(交)128號 〔80〕交公安字1515號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已有規(guī)定。 |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zhí)行時應附送結(jié)案登記表,在執(zhí)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 1980年8月26日 〔80〕法研字第24號 高檢監(jiān)字〔1980〕第14號 〔80〕公發(fā)(勞)147號 | 通知內(nèi)容已被監(jiān)獄法、看守所條例等規(guī)定吸收。 |
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據(jù)判決書等文書收監(jiān)執(zhí)行 | 1980年12月11日 〔80〕法研字第30號 高檢刑字〔1980〕第66號 〔80〕公發(fā)(審)212號 | 批復內(nèi)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吸收。 |
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序問題的通知 | 1980年12月26日 〔80〕法研字第29號 高檢監(jiān)字〔1980〕第17號 〔80〕司法普302號 〔80〕公發(fā)(勞)219號 | 刑事訴訟法、刑法已有新規(guī)定。 |
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一九八○年底未審結(jié)的案件時限計算問題的通知 | 1981年2月3日 〔81〕法研字第4號 〔81〕高檢發(fā)(刑)8號 〔81〕公發(fā)(研)第15號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續(xù)受理鐵路運輸系統(tǒng)案件的通知 | 1981年3月2日 〔81〕高檢發(fā)(刑)9號 〔81〕法交字第1號 | 社會形勢發(fā)生變化,不再適用。 |
1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對檢察院沒有起訴,法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 1981年7月21日 〔81〕法研字第17號 〔81〕高檢發(fā)(研)28號 | 批復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沖突。 |
1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 | 1982年11月1日 〔82〕法研字第15號 | 通知內(nèi)容已經(jīng)不適用。 |
1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 1983年12月2日 〔83〕法研字第23號 | 社會形勢發(fā)生變化,不再適用。 |
1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jié)育環(huán)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lián)合通知 | 1983年12月10日 〔83〕法研字第25號 | 社會形勢發(fā)生變化,不再適用。 |
1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 1984年1月11日 〔84〕法研字第1號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 |
1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1984年3月31日 〔84〕法研字第3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 |
1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1984年4月26日 〔84〕法研字第7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1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抓緊從嚴打擊制造、販賣假藥、毒品和有毒食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85年7月12日 法(研)發(fā)〔1985〕15號 | 通知已無指導意義。 |
1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當前辦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 | 1985年7月18日 〔85〕高檢會(研)3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1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經(jīng)濟犯罪的通知 | 1985年8月19日 法(研)發(fā)〔1985〕17號 | 制定依據(jù)已失效。 |
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海南島倒買倒賣汽車和倒買倒賣外匯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項的通知 | 1985年10月22日 法(刑一)通〔1985〕4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修改或廢止。 |
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復 | 1986年3月18日 法(研)復〔1986〕9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修改,刑法有新規(guī)定。 |
2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 1986年9月17日 法(研)發(fā)〔1986〕26號 | 刑法已有新規(guī)定。 |
2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經(jīng)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 1987年3月11日 法(研)發(fā)〔1987〕7號 |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吸收。 |
2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 1987年8月12日 法(研)發(fā)〔1987〕21號 |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2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87年9月5日 法(研)發(fā)〔1987〕23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2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執(zhí)行兩個《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 1988年1月27日 高法明電〔1988〕7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廢止,通知不再適用。 |
2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復 | 1988年3月16日 〔88〕高檢會(研)字第3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guī)定。 |
2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 1988年6月1日 高法明電〔1988〕46號 | 通知中的相關內(nèi)容已在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
2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摘要轉(zhuǎn)發(fā)《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 1988年11月11日 法(研)發(fā)〔1988〕28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3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 1988年12月3日 法(研)發(fā)〔1988〕29號 | 刑法已有新規(guī)定。 |
3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反革命暴亂和政治動亂中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1989年8月1日 法(研)發(fā)〔1989〕19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修改或廢止。 |
3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nèi)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 1989年8月15日 法(研)發(fā)〔1989〕21號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3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1989年11月6日 法(研)發(fā)〔1989〕35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廢止,刑法對貪污、賄賂罪已有新規(guī)定。 |
3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 | 1991年6月1日 法(研)發(fā)〔1991〕17號 |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吸收和代替。 |
35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貪污糧食數(shù)額如何計算問題的意見 | 1991年7月27日 高檢會〔1991〕15號 | 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3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 | 1991年10月17日 法(研)發(fā)〔1991〕31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3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2年3月16日 法發(fā)〔1992〕12號 高檢會〔1992〕5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38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外交部關于對駐華使、領館探視被羈押本國公民的安排機關進行調(diào)整的通知 | 1992年8月26日 高檢會〔1992〕25號 | 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 |
3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fā)〔1992〕41號 高檢會〔1992〕35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對相關問題已有規(guī)定。 |
4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fā)〔1992〕42號 高檢會〔1992〕36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對相關問題已有規(guī)定。 |
4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fā)〔1992〕43號 高檢會〔1992〕37號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4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93年11月12日 法發(fā)〔1993〕36號 | 通知依據(jù)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guī)定。 |
4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fā)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的通知 | 1994年6月3日 法發(fā)〔1994〕12號 高檢會〔1994〕25號 | 制定依據(jù)已被廢止,刑法已取消投機倒把罪、偽造稅票罪。 |
4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7年6月27日 法發(fā)〔1997〕16號 高檢會〔1997〕1號 | 通知內(nèi)容與2010年4月修改的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相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