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6年11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6]司公函059號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0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我國外交部及韓國外務部共同商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起,雙方外交(務)部將對雙方公民婚姻文書進行領事認證,并由雙方駐對方大使館統(tǒng)一受理有關婚姻文書的領事認證。據此,從上述日期起,凡發(fā)往韓國使用的婚姻狀況公證書及與中韓公民通婚相關的公證文書均應送我國外交部和韓國駐華大使館辦理領事認證。各地外辦及領事館不再受理此類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事宜。
請通知所屬各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