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6]司公字04號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目前,部分公證處為臺胞在大陸地區(qū)繳納所得稅出具的公證書形式不一,為規(guī)范公證書格式和方便當事人的使用,現就辦理臺胞在大陸交納稅款公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公證處為臺胞辦理在大陸繳納稅款公證,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出具公證書,證詞為:根據××稅務部門納稅記錄記載,茲證明×××(指納稅人姓名或企業(yè)名稱)于××××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個人(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幣××××元×角×分,個人(企業(yè))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為人民幣××××元×角×分,已于××××年×月×日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