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7年02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一、 關于第七條申請去港澳地區(qū)定居的掌握
第一款未明確規(guī)定夫妻分居的年限。各地可根據申請人多少和名額使用狀況,自行規(guī)定。
第二款是指申請人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第四款所指的產業(yè)主要是指申請人定居港澳直系親屬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含華僑、臺灣同胞、外籍華人的一般投股、動產的臨時轉移以及房屋。
第五款所指的特殊情況,應包括持有香港或澳門出生紙并獲得入境許可的人。對此,各地可據情審批,批準的發(fā)給入出境通行證,不計入控制名額。
對內地公民申請去澳門,仍要嚴格控制。
二、 關于第八條的掌握
雙程去香港探親和會見來港的臺灣親屬,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并在規(guī)定名額之內,逐步放寬,不要求全國一致。
第三款規(guī)定的歸國華僑和僑眷去港澳探望居住外國的親屬,目前只限于探望來自印尼、馬來西亞等基本上不準我國公民入境的國家的親屬,同時要注意審核親屬到港澳的時間,堅持按期返回的原則。
三、 關于內地公民去港澳留學
內地公民要求自費去香港、澳門留學的,可說明情況,目前暫不受理。
四、 關于受雇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他外國機構的我方工作人員去港、澳
受雇于外國駐華使、領館、駐華通訊社以及其他外國駐華機構的我國干部、工人、受該駐華機構的派遣,需要去香港、澳門的,按公民因私出境辦理,批準的發(fā)給因私護照,自行辦理入境簽證。
五、 關于港澳同胞偕行兒童入境的居留和出境
港澳同胞偕行入境兒童來內地后,要求將兒童留居內地,或者要求將原留居內地的兒童攜行出境,應憑留居戶戶主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證明向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經核實批準的,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該兒童偕行人所持回鄉(xiāng)證的查驗頁記事欄分別加注:“×××(兒童姓名)、男(女),×歲,準予留居內地”,“×××,男(女),×歲,準予出境”,并加蓋市、縣公安局公章,邊防檢查站憑加注放行(上述偕行兒童均需持有香港或澳門的有效身份證件)。
六、 港澳同胞來內地后新生嬰兒的出境
港澳同胞中的孕婦來內地后生育的嬰兒,應隨帶出境,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憑嬰兒出生證、公證書在其母親的回鄉(xiāng)證查驗頁記事欄加注嬰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準予出境字樣,加蓋公安局公章,邊防檢查站憑加注放行。
七、 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
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廣東省按照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僑務辦公室(85)港辦秘字第624號文件辦理;其他地方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僑辦商有關部門審批。凡批準定居并至定居地辦理了常住戶口的,其回鄉(xiāng)證應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回保存。
八、 從港澳回內地工作的中高級知識分子再去港澳
從港澳回內地工作的中高級知識分子的港澳身份證件和返回港澳的證件,由本人保存;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為保管,他們需要再去港澳時,憑所在單位(縣級以上)的同意證明領取回鄉(xiāng)證,自行出境,不受名額限制。從港澳回來工作的高級知識分子,也可以由本人保存回鄉(xiāng)證。
九、 幾個用語的含義
“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僑眷”是指華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婦、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撫養(yǎng)人和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華僑的其他親屬。
會見臺灣同胞親屬,原則上不包括會見已在外國定居的臺灣人員。
十、 往來港澳證件的填寫和鑒證章變更
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fā)機關欄和往來港澳通行證發(fā)證機關欄除加蓋公章外,再加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藍色條章。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fā)日期年、月、日之后,往來港澳通行證第4頁的年、月、日之后,加蓋發(fā)證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中文名稱的小型藍色條章,如“于廣東”、“于廣西”“于上?!?。
往來港澳證件的簽證章,包括駕駛港澳車輛來往內地的簽證章,將“簽證”二字改為“簽注”。
上述辦法自一九八七四月一日啟用。
十一、 往來港澳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每證 15元
往來港澳通行證(含第一次簽注)每證 15元
每次簽注 10元
證件延期 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