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07〕7號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公民申請個人集會游行示威如何處置的請示》(津公治[2007]630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的集會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公民申請個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受理。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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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安部關于公民申請個人集會游行示威如何處置的批復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5-05-10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07〕7號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公民申請個人集會游行示威如何處置的請示》(津公治[2007]630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的集會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公民申請個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受理。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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