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11年09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11〕3號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22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將空包彈納入治安管理的請示》(京公治字[2011]235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空包彈是一種能夠被槍支擊發(fā)的無彈頭特種槍彈。鑒于空包彈易被犯罪分子改制成槍彈,并且發(fā)射時其槍口沖擊波在一定距離內,仍能夠對人員造成傷害。因此,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將空包彈納入槍支彈藥管理范疇。其中,對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需要配備使用的各類空包彈,納入軍隊、武警部隊裝備槍支彈藥管理范疇予以管理;對公務用槍配備單位需要使用的各類空包彈,納入公務用槍管理范疇予以管理;對民用槍支配置、影視制作等單位需要配置使用的各類空包彈,納入民用槍支彈藥管理范疇予以管理。
對于射釘彈、發(fā)令彈的口徑與制式槍支口徑相同的,應當作為民用槍支彈藥進行管理;口徑與制式槍支口徑不同的,對制造企業(yè)應當作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進行管理,其銷售、購買應當實行實名登記管理。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