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5年07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2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縮短居民身份證的制發(fā)周期,增強防偽性能,方便有關部門查驗、核查,便于群眾識別真?zhèn)?,?995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申領居民身份證和補領、換領新證應一律采用新工藝制作。采用新工藝暫時有困難的,新老工藝可以并存至1995年12月31日為止,但新老工藝不得混用。從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用老工藝制證,對違反者,將取消其制證中心(所)制作居民身份證資格。使用老工藝制證應執(zhí)行原有收費標準,新工藝制證執(zhí)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5]873號)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請各地向廣大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 加強對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工作的組織和領導。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制證人員的培訓,督促他們嚴格執(zhí)行居民身份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熟練掌握新工藝、新技術,加強管理,精心制作,確保證件質量,使群眾及時領到合格證件。
三、 認真做好防偽居民身份證的保衛(wèi)、保密工作。各級業(yè)務管理部門和制證中心(所)對有關人員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保衛(wèi)、保密制度,加強安全保密教育并經常進行督促檢查,嚴防丟失、被盜和失、泄密問題的發(fā)生。
四、 加強對有關部門核查居民身份證工作的指導。要向他們介紹核查居民身份證的基本方法。使有關工作人員熟悉并掌握新老工藝居民身份證的特點,切實做好核查工作。
五、 抓緊核實發(fā)證數量并落實所需經費,盡快向有關供貨單位訂購制證所需原材料。要加強對制證原材料運輸、保管和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防止發(fā)生丟失、損壞等事故,不得隨意提高原材料的銷售價格。
六、 采用新工藝之前頒發(fā)的居民身份證仍然有效。采用老工藝制作的居民身份證如果尚未到期,也沒有損壞、丟失,而持證人愿意換領新證的,可以辦理換領手續(xù)并換發(fā)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同時收回舊證。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緊組織實施,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