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15年05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15〕1號
施行日期2015年05月12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公復字〔2015〕1號)
江蘇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以人體生物樣本實驗室檢測結論作為認定吸毒違法行為直接證據(jù)的請示》(蘇公通〔2015〕8號)收悉。經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未批準甲基苯丙胺作為藥品上市,通過實驗室檢測特定目標物認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學的、可行的。
二、 甲基苯丙胺攝入人體后,部分以原體形式從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員尿液中可檢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個別藥物在人體中代謝也可產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檢測人服用相關藥物(如治療帕金森病的處方藥司來吉蘭)的前提下,方可認定其攝入甲基苯丙胺。
三、 實驗室檢測結果只能確認被檢測人體內攝入了毒品,其主動吸食行為是否成立,還應當結合實際查處情況,排除誘騙、強迫等被動攝入現(xiàn)象。
四、 實驗室檢測機構和人員應具備相關鑒定資質,其機構和人員均應當在公安或司法機關核準登記,同時其機構登記開展的鑒定項目應當包括對人體生物樣本(如尿液、血液、唾液、毛發(fā)或其它體液中至少一種)中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在對特定目標物甲基苯丙胺進行檢測時,應當嚴格遵守行業(yè)或部門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已獲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方法,以保證檢測結果的科學性和合法性。
公安部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