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1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公刑字12號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在派員赴外地調查取證、拘捕收審人犯的工作中,多數都取得了協作地公安機關的支持配合,雙方互相協作,對及時偵破案件,打擊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據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反映,這方面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有少數基層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辦案,拘捕、收審人犯,追繳贓款贓物時,不同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單獨采取行動;有的法律手續(xù)不完備,不向當事人出示任何證件,非法拘捕人員、搜查住宅,甚至采取“綁架”方式。二是有的地方公安機關對外地辦案人員不予積極配合,甚至制造種種借口,阻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拘捕人犯和追繳贓款贓物;有的還向辦案單位索要錢物。三是個別發(fā)案地公安機關對通緝的案犯和請外地公安機關協助緝捕的案犯被抓獲后,不派人及時押回。
上述情況屢有發(fā)生,特別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方面更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缺乏全局觀念,往往為了本地區(qū)的經濟利益而置國家法制、辦案規(guī)定于不顧,產生不應有的磨擦以致干擾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甚至造成工作上的嚴重損失。這種不良傾向必須盡快糾正。
一、 各地公安機關要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發(fā)揚公安機關協同作戰(zhàn)的優(yōu)良傳統,首先從各級領導做起,從自己做起,增強協作意識,認真做好地區(qū)之間的協同配合工作。
二、 按照一九七九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xù)的幾項規(guī)定》和一九八六年公安部印發(fā)的《關于在打擊流竄犯罪活動中加強通報協查工作的通知》([86]公發(fā)40號文件)的精神,凡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執(zhí)行緝捕、收審人犯,進行調查、取證、追繳贓款贓物任務的,必須辦齊有關法律手續(xù),并同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開展工作。外派干警一律不得避當地公安機關而單獨采取行動,不得非法拘捕人員,搜查住宅。
三、 協作地公安機關對外地辦案人員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情況介紹,共同研究措施,提供必要方便,積極給予支持配合。如相互意見有分歧時,應報請雙方領導協商解決,不應以任何理由推拖、阻撓。不允許向辦案單位索要錢物。
四、 凡請求外地協助查緝的案犯,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后,要及時派人盡速押回審理。
五、 各地協作辦案中,涉及經濟利益時。提倡發(fā)揚風格,互讓互利。協作地公安機關使用的特情耳目及群眾協助等有功人員,辦案地要主動商協作地公安機關給予獎勵。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獲的贓款贓物原則上移交辦案地處理,辦案地上繳財政后返回的辦案補助,要主動對協作地予以適當照顧。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