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主席令第66號
【發(fā)布日期】 2012.10.26
【實施日期】 2013.01.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br/>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