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8年05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5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自從執(zhí)行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以來,在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本院復核的案件中,“死緩”案件還占有一定的數量。根據過去執(zhí)行的情況看,凡由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或者審核的“死緩”罪犯,在緩刑期滿后,絕大部分由于表現較好被改處長期徒刑;另一部分在緩刑期間抗拒改造或另犯新罪需要改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時,高級人民法院仍然要報送本院復核。這樣,把原判“死緩”的案件也報送本院復核,就不必要了。為了減少可省的手續(xù),便于各地及時處理案件,本院決定自即日起凡由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或者審核的“死緩”案件,一律不再報送本院復核。在這之前,凡由本院或由本院和其他有關機關所作出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或審核的“死緩”案件報送本院復核的規(guī)定,均予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