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10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4年10月5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提高領導干部廉政意識和組織觀念,完善領導干部自我約束和監(jiān)督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高檢院機關和所屬事業(yè)單位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的副處級以上干部),個人及家庭重要事項須向黨組織報告;黨組成員向黨組和中紀委駐高檢院紀檢組報告;廳級干部向機關黨委報告;處級干部向本支部(總支)報告。
二、 個人及家庭重要事項包括: 1.在公務活動中或受人請托辦理有關事項時,接收了難以拒絕的或事后發(fā)現是不應該接收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2.被有關單位聘請兼任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職務(包括名譽職務);
3.個人被國外、境外人員邀請參加政治、經濟、學術等活動;
4.籌建私房、買賣房屋、非自費超標準裝修房屋;
5.個人或直系親屬婚喪事宜的操辦情況需向組織說明的;
6.配偶及直系親屬出國(境)學習、探親。定居;
7.配偶及直系親屬違法犯罪情況;
8.配偶及直系親屬個人經商、辦企業(yè)情況;
9.其他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事項。
三、 凡有前條第2、3項情形之一的,必須事前報告,經過批準。其他事項如事前未及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周內報告。應報告而不報告的,黨組織可以責成本人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拒不報告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組織的,可給予批評教育;違反黨紀的,依黨紀處理。
四、 報告一般采取口頭形式,但黨組織應作文字記載。對情節(jié)較復雜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說明報告的事項、理由、過程、依據及認識等。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在核實情況后,在一定范圍內向群眾作出說明。
五、 中紀委駐高檢院紀檢組、機關黨委負責此項制度的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每半年向黨組匯報一次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