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辦邵字第110號報告已收閱。關于地主、富農對其成份提出申訴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因不屬于司法業(yè)務范圍,人民法院不應直接處理這類問題;請你們報請省委決定,由省人民委員會辦理為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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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富農對其成份提出申訴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10-17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8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辦邵字第110號報告已收閱。關于地主、富農對其成份提出申訴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因不屬于司法業(yè)務范圍,人民法院不應直接處理這類問題;請你們報請省委決定,由省人民委員會辦理為宜。 此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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