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4年12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12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粵法行字第177號請示收到。關于辦理在香港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問題,經與外交部領事司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證件由你院審查后,不經我外交部和英國駐華代辦處認證,直接發(fā)往香港使用。
為慎重辦理涉外文件起見,你院對證件的格式和內容應認真審查(例如申請人為了領取勞工賠償金,故意寫“家庭生活困難”等等,應予糾正。);對證件在香港的使用情況,應注意了解,并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