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5年02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5年0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5)浙法行字第543號請示“關于杭州市王序旭申請辦理委托香港交通銀行樊兆瓏全權代理出售香港房屋的公證文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本委托書”問題。并附來北京市公證處為吳和生辦理同樣問題的英文本委托書影印本一套。經與外交部領事司和有關部門研究后,答復如下:
發(fā)往香港使用的公證文件,一般應以中文為正本,當事人只在中文本上簽字。必要時附以英文譯本作為副本。至于個別問題,如出賣香港房地產,也可以允許當事人在英文本委托書上簽字,并給與公證。對英文本委托書的審查,可與當地外事部門聯系,共同負責。王序旭的公證文件,可以參照吳和生的英文本委托書的樣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