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5年03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5年03月1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日僑赴日探親、定居的公證文件的認證事》的函轉發(fā)給你們。請轉告所屬的有關單位試行。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辦理日僑赴日探親、定居的公證文件的認證事 (1975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我司收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簡化辦理日僑赴日探親、定居涉外公證程序的通知》一份??紤]到日僑的特殊情況,并為統(tǒng)一對外起見,我們考慮,今后凡日僑申請赴日探親、定居所需辦理的親屬關系等公證文件以及日僑及其配偶和子女去日本定居所需的工作證明等公證文件,都可免去外交部領事司和日本駐華使館的認證。如在日本使用時需我認證,可到我駐日使館申辦認證。
除上述以外的去日本使用的其他各種公證文件,仍按正常程序辦理認證。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研究,如可行請轉告有關地區(qū)的公證機關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