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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辯護工作指引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10-10   閱讀:
發(fā)文機關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

發(fā)文日期2013年06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yè)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提升律師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范化和專業(yè)化水平,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律師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務質(zhì)量,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刑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制定本指引。


第2條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充分發(fā)揮作用,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第3條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外,還應積極促進以下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措施的實施:

(1) 訊問和審判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2) 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3)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不分案起訴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分案起訴。

(4) 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5) 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6) 原則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審理時不得被使用戒具。

(7) 獲得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 一般不得被判處無期徒刑。

(9) 不得被判處死刑。

(10) 隱私權和名譽權有被保護的權利。

(11) 其他法律規(guī)定。

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沒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上述權利時,律師應當向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


第4條 律師應采取以下措施,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1) 了解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背景信息;

(2) 積極促進刑事和解,幫助未成年人取得對方的諒解;

(3) 積極促進司法分流措施和對未成年人適用非羈押措施、非監(jiān)禁刑。


第5條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名譽,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第6條 律師應當主動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幫助其認識違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其犯罪或重新犯罪。


第二章 收案

第7條 律師接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關系證明等文件。


第8條 律師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的,應當指導其向當?shù)胤稍行纳暾埛稍?/p>


第9條 律師受理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時,應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屬了解以下情況: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3) 委托人或其他家屬的基本情況及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關系;

(4) 案件的基本情況;

(5) 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6) 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7) 委托人或其他家屬與司法機關溝通的情況;

(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

(9) 已經(jīng)進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種信息;

(10) 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10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應當要求委托人出示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批準聘請律師的文件。


第11條 律師應當向委托人或其他家屬解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的特別程序,告知法律規(guī)定在實踐運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以及案件存在的其他風險。


第三章 閱卷

第12條 律師應及時查閱案件材料,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第13條 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應重點了解以下事項: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齡、證明未成年人真實年齡的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

(2) 是否存在罪名與其刑事責任年齡不相對應的情節(jié);

(3) 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狀況及其行為能力;

(4) 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形態(tài)、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罪表現(xiàn),個人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或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jié)等;

(5) 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關情況和供述;

(6) 相關證人的自然情況、證明的內(nèi)容及證明力;

(7) 是否存在未成年人被脅迫、被教唆、被傳授犯罪方法或者被利用實施犯罪的情況;

(8) 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有過錯情況;

(9) 技術性鑒定意見,鑒定報告的形式與內(nèi)容的合法性;

(10) 審查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證據(jù)之間及證據(jù)本身的矛盾與疑點;

(11) 司法機關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12) 訊問時間、次數(shù)以及每次訊問筆錄的一致性;

(13) 會見時了解到的情況和案卷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

(14) 其他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情況。


第14條 律師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尊重其人格尊嚴。

對于在閱卷中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應當保密。不得公開或傳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章 會見

第15條 律師會見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會見地點與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溝通,充分聽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見。

會見可以在未成年人住所、律師事務所進行,也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地點。

未成年人被取保候?qū)彽?,會見地點不得在其居住縣、市以外的地方。

未成年人被監(jiān)視居住的,會見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第16條 律師會見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到場。單位是法定代理人的,應當派員在場。


第17條 律師會見未成年人時,應當根據(jù)其特點和案件具體情況,事先制定詳細的會見提綱;會見時,語言應當溫和、通俗、易懂,提問方式應當盡量簡單、明了、清楚。


第18條 律師會見過程中需要了解的案件情況和未成年人背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偵查管轄是否違法;

(2) 未成年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成長背景、精神和心理狀況、家庭情況及學習、工作環(huán)境等狀況;

(3) 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與事實:包括指控的事實、情節(jié)、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形態(tài)、結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與其陳述一致等;

(4) 實施犯罪的原因、情況和經(jīng)過;

(5) 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認為無罪的理由;

(6) 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7) 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有沒有被刑訊逼供、誘供行為,訊問時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場、是否超期羈押等;

(8) 有無自首和立功的情形;

(9) 有無前科劣跡;

(10) 案件進展情況;

(11) 悔罪表現(xiàn);

(12) 是否存在被教唆、脅迫犯罪等情節(jié);

(13) 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情況;

(14) 在押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健康等情況。


第19條 律師應明確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


第20條 律師在不同階段會見未成年人時,會見內(nèi)容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

偵查階段會見時,主要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時,主要核實案件情況是否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證據(jù)。

審判之前會見時,應重點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收到以及何時收到起訴書,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意見,講解開庭程序以及法庭陳述等注意事項,幫助做好開庭的準備。


第21條 律師除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情況外,還應主動了解其生活、學習環(huán)境、成長經(jīng)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tài)及社會交往等情況,詳細記入會見筆錄。


第22條 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應制作會見筆錄,并交其閱讀或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 社 會 調(diào) 查

第23條 律師應當及時了解辦案機關是否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情況;未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律師應當建議辦案機關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律師也可以主動就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狀況、生活、學習環(huán)境、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心理狀態(tài)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形成調(diào)查報告。


第24條 辦案機關已經(jīng)委托其他機構或者人員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律師應當向辦案機關申請查閱社會調(diào)查報告。律師認為社會調(diào)查報告不全面或者遺漏對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的,應當申請辦案機關補充進行社會調(diào)查或者自行收集未成年人的社會背景信息。


第25條 律師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應注意與司法機關溝通,及時提交報告,作為律師建議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或申請取保候?qū)?、建議附條件不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建議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等量刑建議的重要依據(jù)。


第26條 律師進行社會調(diào)查時,應當告知受訪對象要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違法犯罪的信息,并將此記入筆錄。


第27條 律師通過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溝通、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應了解的情況包括:

(1) 未成年人的家庭結構,包括是否為單親或者再婚家庭,父母的職業(yè)以及家庭經(jīng)濟狀況;

(2) 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情況和管教方式;

(3) 法定代理人的監(jiān)護幫教條件;

(4) 未成年人的身體和精神、心理狀況;

(5) 未成年人的成長經(jīng)歷、性格特點以及平時的表現(xiàn)情況,與法定代理人的關系;

(6) 是否獲得過獎項或受到好評,當?shù)鼐用駥ξ闯赡耆说恼J可程度,有沒有特長;

(7) 未成年人的性格愛好、社會交往情況;

(8) 實施違法行為前后的表現(xiàn)。

法定代理人有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律師應當要求法定代理人提供書面的嚴加管教保證書,律師應當協(xié)助將保證書及時提交司法機關。


第28條 律師走訪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社區(qū)、工作單位前,應當聽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第29條 律師走訪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應該了解以下情況:

(1) 了解未成年人接受何種教育,重點應了解其是否正在接受義務教育。

(2) 在校表現(xiàn)情況,包括學習情況和遵守紀律情況,是否擔任班干部,學習成績,有無特長,有無獲得獎勵,老師和同學對其的評價。

(3) 如果對未成年人不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不予刑事追訴或者處以非監(jiān)禁刑罰,學校是否愿意接收;學校愿意接收的,應當請學校出具書面材料,律師應及時提交給司法機關。


第30條 未成年人已經(jīng)輟學的,律師應該了解其輟學原因以及輟學后的情況。如果未成年人已經(jīng)參加工作,律師應到其工作場所了解其工作環(huán)境、工作內(nèi)容、用人單位是否非法雇用童工、按月支付報酬情況、工作表現(xiàn)和同事、領導的評價、實施違法行為前后的表現(xiàn)。


第31條 律師走訪未成年人的生活社區(qū),應當重點了解以下情況:

(1) 未成年人在社區(qū)或者村里的表現(xiàn)情況,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的評價;

(2) 通過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狀況,如法定代理人有無犯罪記錄,有沒有對未成年人實施過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3) 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對未成年人不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處以非監(jiān)禁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書面意見。


第32條 律師可以與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司法矯正機構、派出所溝通未成年人的情況,了解其是否愿意監(jiān)管未成年人。愿意監(jiān)管的,請其出具書面證明,律師協(xié)助提交給司法機關。


第33條 社會調(diào)查報告應當包括:

(1) 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出生日期、教育程度等;

(2) 未成年人的社會背景信息;

(3) 法律處理建議及預測。

社會調(diào)查報告或者背景信息報告應當附書面的證明材料。


第34條 律師制作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及在開展社會調(diào)查時收集的能夠證明未成年人情況的證據(jù)材料,應及時向司法機關提供,并根據(jù)社會調(diào)查的情況,結合本案案情,及時向司法機關提出撤銷案件、不起訴、取保候?qū)?,以及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緩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議。


第六章 取 ?!『颉?/p>

第35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辯護律師應積極出具意見。


第36條 對于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同時具備有效的監(jiān)護和幫教條件,沒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人,律師應當積極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彛宦蓭熯€應積極促進對未成年人不予逮捕的司法保護。


第37條 律師在為未成年人申請取保候?qū)彆r,建議向被申請機關提供以下信息:

(1) 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類型、犯罪形態(tài),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節(jié)、量刑情節(jié)以及幅度等;

(2) 個人情況,包括年齡、受教育情況、是否為在校生、居住情況、平時表現(xiàn)、認罪悔罪、有無前科和自我約束能力;

(3) 家庭情況,包括法定代理人情況、管教能力、是否愿意積極管教、未成年人和家庭成員的關系等;

(4) 社會幫教情況,包括學校、單位、社區(qū)以及派出所是否愿意接收幫教,保障完成教育、繼續(xù)工作等,司法監(jiān)管的條件等;

(5) 同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律師應當向司法機關充分說明通過社會調(diào)查了解到的對未成年人申請取保候?qū)彽挠欣蛩亍?/p>


第38條 律師應當根據(jù)以下不同情況,積極為非本地戶籍的未成年人爭取取保候?qū)彛?/p>

(1) 如果該未成年人是隨父母打工并且在本地經(jīng)常居住而且上學的,律師應當向司法機關提出該未成年人具有監(jiān)護幫教條件,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p>

(2) 對于在本地沒有固定居所、流動性非常強的未成年人,律師應該查清未成年人在本地有沒有親屬。如果有親屬,律師應當盡量勸服親屬為其充當保證人,幫助其申請取保候?qū)彙?/p>

(3) 如果流動性比較強的未成年人在本地沒有任何關系,律師應該了解該未成年人原籍的家庭情況。只要能夠找到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其父母住址明確,具有監(jiān)護管教能力,而且能夠保障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律師應當積極幫助為該未成年人申請取保候?qū)彙?/p>

(4) 如果不能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在本地又沒有任何人能夠聯(lián)系,律師應該積極聯(lián)系當?shù)氐木戎?,在救助站同意接收該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律師應該盡量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p>


第七章 刑 事 和 解

第39條 律師調(diào)解時,應當從化解矛盾、修復關系的角度進行勸解和說服,同時照顧雙方的感情和利益。


第40條 律師應在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基礎上積極溝通協(xié)調(diào),縮小差距,促成刑事和解。

如果被害人一方有代理律師,可以先和代理律師溝通。


第41條 律師促成未成年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后,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應當在司法機關主持下或其他人員見證下簽署和解協(xié)議。


第八章 司 法分 流

第42條 如果律師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或者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今后的學習和成長可能造成較大影響,不被定罪判刑也能夠?qū)ζ溆行СC治的,可以與公安機關溝通,提出撤銷案件的建議。


第43條 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律師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除外。


第44條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考慮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時,征求律師意見的,律師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涉嫌違法行為的情況和社會調(diào)查情況發(fā)表意見。


第45條 律師建議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時,除了依據(jù)案件事實外,還應著手進行以下工作:

(1) 多方面溝通了解情況,包括與法定代理人、親屬、學校等的有效溝通;

(2) 注意未成年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的特殊因素或者情況;

(3) 收集符合附條件不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條件的信息以及證明材料,如監(jiān)護管教證明和學校接收證明等;

(4) 促成附帶民事賠償?shù)暮徒?,取得被害人諒解?/p>


第46條 律師建議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時,盡量提交社會調(diào)查報告及相關證據(jù)。


第47條 律師應當積極參與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程序,可以結合社會調(diào)查報告,附帶民事賠償和解情況,結合案件事實、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家庭幫教監(jiān)護情況等提出意見。


第48條 律師應當提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在考驗期內(nèi)的各項義務。


第49條 未成年人具有有效的監(jiān)護、幫教條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律師應當提出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的意見。


第50條 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滿后決定不起訴以及其他決定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偵查階段案件終結以及沒有進入審查起訴程序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律師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提出前科封存申請,請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相關材料予以封存。


第九章 偵 查 階 段

第51條 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前,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取保候?qū)彽?,盡量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代書取保候?qū)徤暾垥?,在其簽名后,代為轉(zhuǎn)交偵查機關。


第52條 偵查階段,律師按照下列順序開展工作:

(1) 盡快與偵查機關聯(lián)系。在與偵查機關預約的時間和地點遞交相關手續(xù)材料,向其核實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 了解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情況。

(3) 會見。會見筆錄應當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逐頁簽字。

(4) 對逮捕必要性提出辯護意見。

(5) 申請取保候?qū)彙?/p>

(6) 解答法律咨詢。

(7) 代理申訴、控告。

(8) 爭取刑事和解。


第53條 律師與偵查機關無法預先約定提交手續(xù)的時間的,應當盡快親自前往偵查機關,溝通上述各項事宜。

聯(lián)系不到偵查機關或者出現(xiàn)律師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時,律師應當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反映。


第54條 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認為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應當盡快向偵查機關申請。


第55條 律師認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確有對案件進行申訴的必要的,應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進行申訴,并獲得律師事務所的支持。


第56條 律師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shù)?,律師應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提起控告,并獲得律師事務所的支持。


第57條 律師代為申訴、控告應當依照下列程序工作:在會見時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的要求,并委托律師代為申訴、控告,律師制作會見筆錄;律師根據(jù)筆錄,出具律師意見,向偵查機關提出,并將會見筆錄作為律師意見的附件。


第58條 律師發(fā)現(xiàn)有超期羈押情形的,應及時書面向偵查機關提出變更或解除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第59條 偵查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師到場的,律師應當?shù)綀觥?/p>


第60條 聯(lián)系不到法定代理人時,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請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第十章 審查起訴階段

第61條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按照下列順序工作:

(1) 向檢察機關遞交法律手續(xù)、領取起訴意見書;

(2) 摘抄、復制卷宗材料、閱卷;

(3) 會見;

(4) 向檢察機關表達意見;

(5) 刑事和解。


第62條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應當審查、了解以下情況:

(1) 審查起訴管轄是否合法;

(2)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取保候?qū)彽臈l件;

(3)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jīng)超期羈押;

(4)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情況;

(5)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適當或者成立;

(6)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7) 案件是否有被退回補充偵查及其可能性;

(8) 承辦檢察人員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形;

(9) 案件是否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

(10) 案件何時被提起公訴及其最后期限。


第63條 律師與檢察機關無法預先約定提交手續(xù)的時間的,應當盡快親自前往檢察機關聯(lián)系遞交法律手續(xù)事宜,并查閱、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應當向檢察機關要求取得起訴意見書。


第64條 閱卷之后,律師應約見委托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親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與其溝通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65條 律師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多次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66條 律師閱卷、會見之后,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無罪、罪輕等情況時,應當與檢察機關聯(lián)系,并將意見提交給檢察機關。


第67條 律師從卷宗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與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時,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向檢察機關書面提出。

遇到難以判斷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情況時,律師應向檢察機關書面提出。


第68條 律師應當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4條規(guī)定的9種嚴重不良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69條 律師如認為有必要,可調(diào)查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

律師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況進行調(diào)查:是否屬于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犯罪后是否能夠如實交代罪行;是否愿意積極退贓;有無意愿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能否得到被害人諒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者從犯);是否屬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系在校學生;其他情形。


第70條 有下列情形的,律師可以書面申請檢察機關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

(1) 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jù)確實、充分,安排會見、通話不會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通話有可能促使其轉(zhuǎn)化,或者通過會見、通話有利于社會、家庭穩(wěn)定的;

(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認識,并能配合司法機關進行教育的。


第71條 律師向未成年證人做調(diào)查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并在調(diào)查筆錄上簽名。


第72條 發(fā)現(xiàn)羈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的,可向檢察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73條 檢察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律師到場的,律師應當?shù)綀觥?/p>

律師可以與檢察機關溝通,請求訊問時到場,尤其是在聯(lián)系不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中。


第74條 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采取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措施的,律師應協(xié)助做好幫教工作,對未成年人開展教育工作,根據(jù)考察期間的表現(xiàn),對是否作附條件不起訴或不起訴提出書面意見,提交給檢察機關。


第十一章 審 判 階 段

第一節(jié) 基 本 流 程

第75條 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律師應當盡快與法院溝通,了解閱卷和會見程序。


第76條 一審辯護律師按照下列順序工作:

(1) 向?qū)徟袡C關遞交法律手續(xù);

(2) 閱卷;

(3) 會見;

(4) 必要時向法院提交辯護提綱;

(5) 出庭參加庭審;

(6) 提交辯護詞。


第77條 在審判階段,律師應當審查案件的下列情況:

(1) 審判管轄是否合法;

(2) 犯罪時和審理時,未成年被告人的準確年齡;

(2) 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備取保候?qū)彽臈l件;

(4) 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已經(jīng)被超期羈押;

(5) 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diào)查的情況;

(6) 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能無罪、罪名是否成立;

(7) 未成年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8) 案件是否有可能被檢察機關撤回補充偵查;

(9) 審判人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10) 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4條規(guī)定的9種不良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

(11) 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和是否達成刑事和解。


第二節(jié) 庭 前 準 備

第78條 律師在閱卷后,應當對起訴書認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實、未成年被告人供述、證據(jù)情況、存在問題等情況制作閱卷筆錄,并提出質(zhì)證提綱、辯護思路。


第79條 律師為未成年被告人準備辯護意見時,應當了解法律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規(guī)定,依法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無罪、罪輕、從輕、減輕等的辯護意見和量刑建議。


第80條 開庭前律師應當會見未成年被告人,將庭審的程序、辯護思路及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作詳細介紹,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


第81條 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5日內(nèi)提交人民法院。


第82條 律師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應制作目錄并說明證據(jù)來源、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5日內(nèi)提交人民法院。


第83條 庭前如認為確有必要的,律師可以向合議庭提出申請,建議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會見。


第84條 開庭前,律師應當和法院就以下事項作必要的溝通:

(1) 是否有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情況;

(2) 是否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jiān)護人出庭情況;

(3) 對開庭的基本程序是否有特別的要求;

(4) 向法官介紹自己的基本辯護思路,必要時可以事先提交辯護詞或者辯護提綱;

(5) 開庭時有無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

(6) 未成年被告人、辯護人可能就案件程序上、非法證據(jù)排除、起訴書表述失誤等方面所提出的質(zhì)疑意見。


第三節(jié) 法庭 調(diào) 查

第85條 律師應了解法庭內(nèi)是否有與庭審無關的人員旁聽。


第86條 法庭核對未成年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diào)查中予以澄清。


第87條 公訴人或者其他辯護人訊問、發(fā)問的內(nèi)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表示反對,并提請審判長予以制止:

(1) 明顯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人身侮辱,有訓斥、諷刺、威脅情形的;

(2) 明顯與本案無關的;

(3) 明顯具有誘導性、威逼性,而且未成年被告人無法正面回答的;

(4) 阻止未成年被告人辯解的;

(5) 用詞不當或語氣嚴厲,引起未成年被告人情緒反應激烈的。


第88條 律師向未成年被告人發(fā)問時,應盡量避免與公訴人、其他辯護人已經(jīng)問過的內(nèi)容重復。如果認為被告人已經(jīng)回答過的問題非常重要,確有必要再次發(fā)問的,應當變換發(fā)問角度。

律師向未成年被告人發(fā)問,要用溫和的語調(diào),注意用詞文明、準確、通俗易懂,盡量緩解未成年被告人可能產(chǎn)生的緊張情緒。


第89條 庭審質(zhì)證過程中,律師發(fā)現(xiàn)公安、司法機關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沒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也沒有相應的通知書和記錄,可以該訊問程序違法(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第1款)為由請求法庭不認定該供述。


第90條 在法庭調(diào)查活動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diào)取其收集的能夠證明未成年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


第四節(jié) 法庭 辯 論

第91條 為未成年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 公訴人指控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 公訴人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jù),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jù)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① 未成年被告人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 未成年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的;

③ 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實施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行為的。

(3) 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92條 對于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應當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師應綜合案件情況和監(jiān)護幫教條件,盡力為未成年人爭取緩刑等非監(jiān)禁刑罰。


第93條 對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嚴重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未成年被告人有良好管教條件的輕型犯罪案件,律師應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第94條 對于具有如下情形,依法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態(tài)度較好,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律師可以提出請求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1) 犯罪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 主觀惡性不大的初犯、從犯;

(3) 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4) 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節(jié)。

律師提出適用緩刑辯護意見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jiān)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遞交法庭。


第95條 庭審中律師在向法庭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量刑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jiān)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第96條 除了犯罪事實本身以及社會調(diào)查報告外,在辯護意見中,律師應當考慮以下對量刑有影響的酌定情節(jié):

(1) 犯罪原因;

(2) 犯罪手段;

(3) 犯罪的環(huán)境和對象;

(4) 犯罪動機和結果;

(5) 犯罪后的態(tài)度;

(6) 一貫表現(xiàn)和成長環(huán)境;

(7) 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和被害人諒解的情況;

(8) 有效監(jiān)護和幫教條件的證明。


第97條 律師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辯護時,可以在辯護意見中明確對未成年人判處刑罰的具體意見。由于司法實踐中,前期強制措施的適用直接關系到后期刑罰的判決,在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對于應當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的,直接在量刑意見中明確提出依法應當判處免予刑罰或者宣告緩刑;

(2) 如果具備幫教條件,綜合整個案件情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建議法院考慮判處免予刑罰或者緩刑;

(3)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之前已經(jīng)被羈押,不符合免予刑罰或者非監(jiān)禁刑的條件,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根據(jù)羈押期限確定具體的刑期幅度,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使未成年被告人盡早釋放;

(4) 對于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的案件,根據(jù)社會調(diào)查報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背景情況,可以根據(jù)減輕刑罰的規(guī)定確定具體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提出依據(jù),直接向法院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第98條 律師應當向法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的申請,建議法院等相關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材料予以封存。


第99條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應注意觀察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緒是否穩(wěn)定,如發(fā)現(xiàn)其情緒嚴重失控,不宜繼續(xù)開庭的,可建議法庭休庭。


第100條 休庭時,律師可以申請合議庭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會見未成年被告人。


第五節(jié) 休庭、宣判

第101條 休庭后,律師應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jù)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102條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盡快整理辯護意見并提交法庭。


第103條 在上訴期限內(nèi),有條件的律師可以回訪會見未成年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的內(nèi)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并給予法律幫助。

律師還應及時與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親屬溝通,詢問其對判決的意見及是否上訴。


第104條 被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緩刑以及其他具備就學就業(yè)條件的未成年人,律師可以書面請求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的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章 結案與案卷歸檔

第105條 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有完整的辦案記錄,內(nèi)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以及律師調(diào)查取證情況、主持和參與調(diào)解情況、與相關部門聯(lián)絡、協(xié)作等。


第106條 律師在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撰寫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包含以下有效信息: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情介紹、辦案過程、案件結果、法律分析或辦案心得。


第107條 卷宗歸檔材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登記表(參見附件一)、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登記表(參見附件二)、授權委托書、委托協(xié)議或指派通知書、談話筆錄(接待筆錄)、證據(jù)材料、庭審筆錄(調(diào)解筆錄)、辯護詞、判決書(調(diào)解書)、結案報告、工作征詢意見表(參見附件三、附件四)。


第108條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的社會效果評估,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

(1) 法院、相關司法機關的反饋,包括:

① 案件的判決結果如何,判決對律師代理或辯護意見的采納情況;

② 指派法律援助的機構、承辦案件的法官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反饋意見。

(2) 當事人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工作的評估包括:

① 當事人是否填寫了《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征詢意見表》(參見附件三),對律師工作給予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 當事人是否對案件質(zhì)量投訴或舉報,查證是否屬實。

(3)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包括:

① 當事人咨詢的問題不屬于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范圍或不適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是否指引或協(xié)助當事人到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② 案情緊急,不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將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律師是否當即向負責人匯報決定是否給予法律幫助;

③ 不及時處理,可能激化矛盾、釀成社會混亂、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案件,是否當即向負責人請求并妥善處理;

④ 是否注重保護了未成年人隱私、名譽等權利;

⑤ 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

(4)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案件,語言、方式、場所等方面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附件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登記表

年 月 日


┌──────────┬────────┬─────────┬───────┬───────────┬─────────┐
│咨詢時間      │        │接案時間     │       │結案時間       │         │
├──────────┼────────┼─────────┼───────┼───────────┼─────────┤
│委托人姓名     │        │性別       │       │與未成年人關系    │         │
├──────────┼────────┼─────────┼───────┼───────────┼─────────┤
│未成年人姓名    │        │未成年人年齡   │       │未成年人性別     │         │
├──────────┼────────┼─────────┼───────┴───────────┼─────────┤
│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學│        │家庭成長環(huán)境   │                   │聯(lián)系       ││校)        │        │         │                   │方式       │
├──────────┼────────┼─────────┼───────────────────┴─────────┤
│家庭結構經(jīng)濟狀況  │        │未成年人類別   │□犯罪嫌疑人                       │
│          │        │         │□被告人(一審)                     │
│          │        │         │□被告人(二審)                     │
│          │        │         │□被告人(再審)                     │
│          │        │         │□被害人                         │
├──────────┴──┬─────┼─────────┼─────────────┬───────────────┤
│對方當事人情況      │姓名   │年齡       │學校           │法定代理人          │
│             ├─────┼─────────┼─────────────┼───────┬───────┤
│             │住址   │         │             │聯(lián)絡方式   │       │
├──────────┬──┴─────┼─────────┴──────┬──────┼───────┼───────┤
│案件發(fā)生地     │        │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城市或農(nóng)村)│      │律師     │       │
├──────────┴────────┴────────────────┴──────┴───────┴───────┤
│請求內(nèi)容(摘要):                                                  │
├───────────────────────────────────────────────────────────┤
│案件事實(摘要):                                                  │
├────┬──────────────────────────────────────────────────────┤
│備注  │                                                      │
└────┴──────────────────────────────────────────────────────┘



┌──────────┬────────┬─────────┬───────┬───────────┬─────────┐
│咨詢時間      │        │接案時間     │       │結案時間       │         │
├──────────┼────────┼─────────┼───────┼───────────┼─────────┤
│委托人姓名     │        │性別       │       │與未成年人關系    │         │
├──────────┼────────┼─────────┼───────┼───────────┼─────────┤
│未成年人姓名    │        │未成年人年齡   │       │未成年人性別     │         │
├──────────┼────────┼─────────┼───────┴───────────┼─────────┤
│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學│        │家庭成長環(huán)境   │                   │聯(lián)系       ││校)        │        │         │                   │方式       │
├──────────┼────────┼─────────┼───────────────────┴─────────┤
│家庭結構經(jīng)濟狀況  │        │未成年人類別   │□犯罪嫌疑人                       │
│          │        │         │□被告人(一審)                     │
│          │        │         │□被告人(二審)                     │
│          │        │         │□被告人(再審)                     │
│          │        │         │□被害人                         │
├──────────┴──┬─────┼─────────┼─────────────┬───────────────┤
│對方當事人情況      │姓名   │年齡       │學校           │法定代理人          │
│             ├─────┼─────────┼─────────────┼───────┬───────┤
│             │住址   │         │             │聯(lián)絡方式   │       │
├──────────┬──┴─────┼─────────┴──────┬──────┼───────┼───────┤
│案件發(fā)生地     │        │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城市或農(nóng)村)│      │律師     │       │
├──────────┴────────┴────────────────┴──────┴───────┴───────┤
│請求內(nèi)容(摘要):                                                  │
├───────────────────────────────────────────────────────────┤
│案件事實(摘要):                                                  │
├────┬──────────────────────────────────────────────────────┤
│備注  │                                                      │
└────┴──────────────────────────────────────────────────────┘


附件二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登記表

年 月 日


┌───────────┬──────────┬─────────┬───┬────┬────────────┐
│未成年人姓名     │          │性別       │   │ 年齡 │            │
├───────────┼──────────┼─────────┼───┴────┴────────────┤
│承辦律師姓名     │          │聯(lián)系方式     │                     │
├───────────┼──────────┼─────────┼─────────────────────┤
│對方當事人姓名    │          │聯(lián)系方式     │                     │
├───────────┼──────────┼─────────┼─────────────────────┤
│辦案機關(人員)   │          │聯(lián)系方式     │                     │
├───────────┼──────────┼─────────┼─────────────────────┤
│收案時間       │          │結案時間     │                     │
├───────────┴──────────┴─────────┴─────────────────────┤
│承辦事項:                                                 │
│                                                      │
├──────────────────────────────────────────────────────┤
│案情介紹:                                                 │
├──────────────────────────────────────────────────────┤
│律師工作摘要                                                │
├──────────────────────────────────────────────────────┤
│律師觀點摘要                                                │
├──────────────────────────────────────────────────────┤
│審判(和解)結果                                              │
├──────────────────────────────────────────────────────┤
│備注(如辦案機關的反饋,當事人的投訴等情形)                                │
└──────────────────────────────────────────────────────┘


附件三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征詢意見表

(當事人填寫)

編號:____(援)字(____)年第__號

未成年人姓名:

辦案律師姓名:

所在單位:

以下由未成年人或其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填寫:

律師工作情況:

律師對案件了解情況:□詳細 □一般 □較少

律師工作準備情況:□充分 □一般 □較少

律師按時出庭:□是 □否

律師私自收取費用:□有 □無

律師其他違紀情況:□有 □無

律師意見被采納情況:□全部采納 □部分采納 □未采納

對律師工作滿意程度:□滿意 □一般 □較差

對案件結果滿意程度:□滿意 □一般 □較差

意見和建議:

未成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征詢意見表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填寫)

編號:____(援)字(____)年第____號

辦案律師姓名:

所在單位:

以下由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填寫:

律師工作情況:

律師對案件了解情況:□詳細 □一般 □較少

律師工作準備情況:□充分 □一般 □較少

及時閱卷、會見:□是 □否

律師按時出庭:□是 □否

律師其他違紀情況:□有 □無

律師意見被采納情況:□全部采納 □部分采納 □未采納

對律師工作滿意程度:□滿意 □一般 □較差

意見和建議: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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