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法〔1993〕38號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港澳臺人員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家屬通知書如何送達的請示》[京公法字(1993)15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的建議,即對港澳臺人員(中國籍)在京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需要通知家屬的,其家屬通知書由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公安部五局六處)代為發(fā)送。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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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安部關于對《關于港澳臺人員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家屬通知書如何送達的請示》的批復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10-10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法〔1993〕38號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港澳臺人員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家屬通知書如何送達的請示》[京公法字(1993)15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的建議,即對港澳臺人員(中國籍)在京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需要通知家屬的,其家屬通知書由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公安部五局六處)代為發(fā)送。 此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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