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08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3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85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
為了解決人民法院經費開支困難的問題,財政部根據(jù)中共中央36號文件關于對政法各部門的經費要給予保障、單列戶頭的精神,在《1983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增設了“司法檢察支出”科目,把人民法院的機關經費、業(yè)務費、干訓經費和其他經費從“行政支出”科目中分列出來;1983年,國務院在國發(fā)180號文件中進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各級人民法院必需的業(yè)務經費,要切實予以解決”。據(jù)此,各地財政部門,尤其是省級財政廳(局)開始重視這個問題,在業(yè)務費開支方面給了法院一些照顧。兩年多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業(yè)務經費困難的狀況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別是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以來,不少地方的財政部門在經費方面給人民法院以很大的支持,使審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但是,有些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仍比較緊張、缺口很大,一年的經費常常是10個月、甚至半年就用完了。由于缺少辦案經費,有的法院不能派人外出調查核證事實、及時結案,致使一些民事糾紛矛盾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有的法院不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審判案件,該指定律師的因付不出律師費用不能指定律師出庭辯護,該公開審判的也無錢租賃場地開庭審判,等等。這些不僅影響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而且有損于法律的尊嚴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聲譽。
今年1月10日,×××同志在一份材料上批示:“法院系統(tǒng)長期是我們黨不重視的部門,從辦公建筑、辦公用費到人員設置,都比別的系統(tǒng)差,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F(xiàn)在提倡法制,工作開展了,應該如何適當?shù)亟鉀Q一下,請你們商量出一個辦法來才好?!爆F(xiàn)就解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經費困難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對人民法院的經費尚未實行單列的地方,要從1986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規(guī)定的項目,實行單列戶頭、單獨列支。各級財政部門對法院經費實行單列以后,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對人民法院所必需的司法業(yè)務費和干訓經費,要根據(jù)實際需要與可能,切實予以保障。這是人民法院實行“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判案件的一個重要條件。
2.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jù)實際需要,按照《關于人民法院司法業(yè)務費開支范圍的規(guī)定》所列項目和干部培訓計劃,實事求是地編報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本著勤儉節(jié)約、避免浪費的原則,從嚴掌握,合理使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司法業(yè)務費和干訓經費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人民法院這兩項經費的開支情況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 有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人民法院司法業(yè)務費和干訓經費的辦法,改為由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撥款,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管理使用,這對于合理分配,調劑使用司法業(yè)務費,保證辦案經費的開支,起到一定的作用。凡是具備這種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采取這種辦法來解決人民法院司法業(yè)務費和干訓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
4. 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處在審判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大量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目前,絕大多數(shù)人民法庭沒有辦公用房,設備十分簡陋,辦公條件非常艱苦。根據(jù)中央政法會議關于加強基層建設和綜合治理的方針,請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人民法院的司法業(yè)務費時,要照顧到人民法庭的需要,對人民法庭的辦案經費和業(yè)務設備購置開支,給予支持,使人民法庭充分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5. 各級財政部門壓縮行政經費時,對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業(yè)務費中的辦案費要給以保障,以利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
6.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特殊、重大案件需要較大數(shù)額的經費開支時,應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jù)實際需要予以安排。
請將此通知逐級下達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