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6]司公字第87號
公布日期:1986.06.25
施行日期:1986.06.2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證明事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 [86]司公字第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需要辦理有關證明事,經與有關部門聯系,我司認為,可由下列機關出具證明:
一、我內地駐澳機構: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南通銀行(即將易名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等三個機構可為其職工出具有關證明。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訪會聯合總會等四個社團,可為本社團的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有關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可由澳門司法事務室下屬的四個民事登記局,即第一、第二、第三及海島市民事登記局(以地區(qū)劃分)出具《結婚資格證明書》。這種證明書需申請人提供證人,并經一定的調查,較為可靠。另一種同為上述機構簽發(fā)的稱為《無結婚登記證明書》則較不可靠,它只是證明當事人未曾在某一民事登記局辦理過婚姻登記手續(xù),但不證明當事人是否曾在其他登記局作過婚姻登記或已結婚未作登記。
四、除上列我駐澳機構、澳門社團及澳葡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予承認外,其他如澳門建成公司等商業(yè)性質機構所發(fā)出的證明文件應屬無效。
以上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在辦證中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