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7]司公字第99號
公布日期:1987.08.26
施行日期:1987.08.2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轉發(fā)領事司《關于收取遺產手續(xù)費事》的函的通知
(1987年8月26日 [87]司公字第9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領二函(1987)235號《關于收取遺產手續(xù)費事》函轉發(fā)你處。我司同意領事司意見,請告所屬辦理涉外業(yè)務的公證處遵照執(zhí)行。
附:關于收取遺產手續(xù)費事
(1987年8月12日 領二函[1987]253號)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
最近,國內有些人在辦理繼承國外遺產過程中,沒有通過我國內公證機關辦理繼承遺產所需的公證文件,而是由其在國外的親友或律師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將款直接匯寄國內繼承人或將款(或匯票)送我駐外使、領館轉交。以往我使領館一般是通過我司匯寄地方公證處轉交當事人,最近發(fā)現有些公證處在轉交匯款或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收款委托書時,公證處按比例向當事人收取遺產手續(xù)費。當事人對此有意見。我們考慮通過公證處轉款給當事人是調回國外遺產的性質,并非辦理繼承遺產公證手續(xù)。只要能盡快將國外遺產調回,對我是有利的。因此我們建議今后凡當事人自己辦好手續(xù),而沒有在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遺產公證書的,不要按比例收取遺產費用,如需辦理收款委托書,可按規(guī)定收取委托書工本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你司另函通知地方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