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6〕68號
公布日期:2006.10.12
施行日期:2006.10.12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關于認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師辯護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司發(fā)通[2006]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fā)〈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中辦發(fā)〔2006〕26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從2007年初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锻ㄖ吠瑫r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組織指導好對死刑案件的律師辯護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與之相適應,省級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實行對死刑第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為認真貫徹《通知》精神,配合人民法院推動死刑核準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死刑核準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死刑核準制度的改革,是中央從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戰(zhàn)略全局出發(fā)作出的重大決策,主要目的在于嚴格執(zhí)行法律,準確懲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這有利于從制度上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有利于國家法制統(tǒng)一,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對于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死刑核準制度的改革,司法行政機關負有重大職責,需要指導廣大律師開展死刑案件的刑事辯護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省(區(qū)、市)司法廳(局)要深刻領會《通知》精神,提高認識,統(tǒng)一思想,認真組織、指導死刑案件的律師辯護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推進此項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引導律師積極開展死刑案件的辯護工作
死刑核準制度的改革和死刑第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是律師依法履行刑事辯護職責的重要內容。律師認真負責地開展死刑案件的辯護工作,有助于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防止出現冤錯案件,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
各?。▍^(qū)、市)司法廳(局)一定要從大局出發(fā),加強對律師隊伍的教育,引導律師積極參與死刑案件的辯護工作。要教育廣大律師牢固樹立正確的執(zhí)業(yè)理想和信念,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做好為死刑案件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工作。
三、加強對律師開展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
各?。▍^(qū)、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xié)會要加大對死刑案件律師辯護工作的指導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律師刑事辯護的質量。
要加強對律師隊伍的政治、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對法律負責和對當事人負責的意識以及業(yè)務水平。要認真落實律師事務所集體研究制度,對于案件復雜、影響較大的死刑案件要由律師事務所進行集體研究提出辯護意見,同時要切實落實重大案件報告制度。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及時發(fā)現和解決律師在辯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指導律師做好有關當事人及家屬的勸解工作,勸導他們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解決“案結事不了”的問題,避免當事人家屬纏訴、鬧訪問題的發(fā)生。要認真總結律師開展刑事辯護工作的經驗,注意收集典型辯護案例,積累相關的檔案材料,組織開展刑事辯護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培養(yǎng)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刑事辯護律師。要加強對律師開展刑事辯護工作的宣傳,在律師行業(yè)內形成熱心承辦刑事案件的氛圍,同時要嚴格遵守死刑核準制度改革的新聞宣傳紀律,做到內外有別,防止國內外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個案或死刑核準制度改革,攻擊我國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四、組織開展為死刑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對死刑第二審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qū)、市)司法廳(局)要克服困難,創(chuàng)造條件,積極做好為所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對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的二審死刑案件,要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指派具有一定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提供辯護。要落實律師提供死刑二審開庭辯護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為律師辦案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要加強對律師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過程的監(jiān)督,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和程序辦案,確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質量。
五、加強對死刑案件律師辯護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qū)、市)司法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死刑案件律師辯護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部署,切實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主動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匯報,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認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積極主動地與編制、財政部門聯系,對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所需人員、經費及物質裝備等,予以充分保障。要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為律師開展刑事辯護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
對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部反映。